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初96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志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固原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苟改莉
审判员 刘秀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虎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