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悦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2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悦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南通悦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50元,已由上诉人***预交40696.97元;上诉人***、南通悦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83050元,本院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盛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