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

***与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民终1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音锡勒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牧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音锡勒牧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景超
审判员***
审判员朝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娜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