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

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02民初1918号
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文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
法定代表人:田聪君,该牧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与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提出反诉。2017年2月27日,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未缴纳反诉费用,且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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