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

郝玉梅与孔令发、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执字第921-1号
申请执行人***,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孔令发,男,汉族。
被执行人*****白音锡勒牧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令发、白音锡勒牧场在翁牛特旗法院解除冻结200万元之后3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材料款355200元,案件受理费3314元,执行费522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晓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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