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3民初129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敖勒召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敖勒召其镇公园东街(鑫洲供热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军翔绿源节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敖勒召其镇工业园区(恒丰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军翔绿源节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军翔绿源节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