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誉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誉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21)内062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力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