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23执36号 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内062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38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对后在执行以前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偿还280000.00元(贰拾捌万元)、2021年8月13日偿还偿还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2022年8月16日偿还100000.00元(拾万元)、2022年8月31日偿还200000元(贰拾万元)、2022年9月7日偿还100000.00元(拾万元),申请执行以后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汇入1000000.00(壹佰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已向申请人支付),现经申请人计算后截止2022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0元,利息1100680.00元,本息共计1600680元(壹佰陆拾万零***拾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612300.00元(壹佰陆拾壹万贰仟叁佰元),现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584059元(壹佰伍拾捌万肆仟零伍拾玖元)及退还诉讼费16115.34元(壹万陆仟壹佰壹拾伍元叁角肆分),剩余利息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28241元(贰万捌仟贰佰肆拾壹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至法院财务处。 至此,(2021)内062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给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2022)内0623执3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