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21)内062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02月0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