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睿,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为开发区黄山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商银行××××】。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商银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