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诉前调确198号 申请人: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16号科技局院内南楼2楼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1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151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7684元,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16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60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15684元(支付至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振兴路支行账户,账号16110023092********); 二、如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以47684元为总数,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聊城市鸿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调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