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铸诚工贸有限公司砂浆分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91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铸诚工贸有限公司砂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200002010010823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35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