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916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铸诚工贸有限公司砂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铸诚工贸有限公司砂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在8661200110142100212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866120011014210021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35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