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9456号
原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祥居公寓41-405-407。
法定代表人:李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电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庞勇。
原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祥宜公司)与被告北京富电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祥宜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