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富电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9456号

原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祥居公寓41-405-407。

法定代表人:李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电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庞勇。

原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祥宜公司)与被告北京富电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祥宜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