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722号
原告:**当,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祥居公寓41-405-407。
法定代表人:李双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当与被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当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原告**当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