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当、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722号 原告:**当,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祥居公寓41-405-407。 法定代表人:李双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当与被告天津市祥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当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原告**当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