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通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特95号
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孔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
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撤销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三项内容;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随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在《劳动合同书》第八条中约定:针对养老保险部分,被申请人本人已申请社保资金,不需要单位缴纳。在后续的工资发放中,申请人每月均将500元社保资金一并发放给被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愿放弃养老保险缴纳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申请人已同意并收到了相应的社保资金。故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撤裁申请,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辩称,在我签订合同时候合同是空白的,仲裁期间我才看到合同,是申请人加进去的,2015年10月之前我并未申请社保,我申请社保是2016年我所在的村上强行给我缴纳了一百元的社保,我没有工资条,也不知道工资的构成。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8日,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7号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2015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其缴纳标准、比例及金额以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核定数据为准,其中所产生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315.06元;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到申请人处上班,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存在上述其他应当撤销仲裁的情形,故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齐进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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