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通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特121号
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孔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娇娇,女,1994年8月24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之女。
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112-2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后,宝塔区电力局并入申请人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便签订了《库房管理承包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库房。因库房位置离申请人公司较远,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库房院落处提供了房屋,供被申请人一家人免费生活居住。协议中虽约定了被申请人要服从工作安排,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等内容,但申请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亦无需按时打卡上班、着工作服等。其仅需按照协议约定管理库房,配合申请人收发物资即可。双方的地位平等,不存在双方控制、支配、服从的关系,被申请人在领取报酬时也向申请人开具了相应的劳务费发票,且被申请人在协议期间存在外出务工的行为,协议约定的任务实际由被申请人配偶完成,综合上述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承包法律关系,非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补缴养老保险的义务。
被申请人***答辩称,我是从2001年7月2日到柳林库房从事保管加照看库房材料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已经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1年工作期间至2019年是以现金加打卡的方式发放工资的,2020年1月至今未发放任何工资,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并未脱离申请人的管理,以上事实有材料的收单、罚单、移交单、微信转账等证据证明。之前工资就是直接领取,后来领取工资需要签字,但是申请人并不识字,也不知道签字是干什么,2019年申请人让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我们不签,所以工资从2020年1月开始不再发放。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29日,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112-2号裁决: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2001年7月至2022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其缴纳标准、比例及金额均以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核定数据为准,其中所产生的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均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故申请人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内的终局裁决事项,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故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齐进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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