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4969号
原告***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223501558T。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孔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起,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起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