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4832号
***、***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106918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04元。2023年11月6日,经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108427元,本案执行费150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本案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陕0602执483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