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1民初167号
起诉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2024年5月7日,本院收到***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维护费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期间,起诉人与***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龙界T接110KV送出线路维护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合同项目进行维护。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也认可欠起诉人维护费74000元,但该笔费用一直未给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与***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龙界T接110KV送出线路维护合同》第12条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双方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起诉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