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3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照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康达电梯有限公司通过本院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39751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503执2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