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239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春
书记员 吕锡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