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522执533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含山县××镇华陆世纪星城9-2#101号房屋。但是依然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差欠申请人的债务。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文
审判员 钟仕锋
审判员 魏明明
书记员 谷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