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A座2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1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上诉人仅分包了工程施工中的部分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未包含全部施工内容,该合同性质实际为劳务合同。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就其总承包的部分工程,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位于海阳市,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海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