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潍坊开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海化开发区海源街以北、喜海路以西(大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开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