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终1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晓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00元,予以分别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武菲
审判员徐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