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催4号
申请人:珠海市泰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科技创新海岸创新四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珠海市泰德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珠海市泰德企业有限公司以涉案票据已找回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珠海市泰德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珠海市泰德企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泰德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林雯
代理审判员张璇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