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19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任某。
被告:平陆县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与被告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任某、平陆县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学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