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民初80号
支持起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住四川省旺苍县。134XXXXXXXX
原告:赵某1,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何某2,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赵某2,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赵某3,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姜某,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钦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1组。
被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太阳路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赵某2、姜某、何某2、赵某3、赵某1、***、姜文军与被告陕西钦诚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姜某、何某2、赵某3、赵某1、***、姜文军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2、姜某、何某2、赵某3、赵某1、***、姜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2、姜某、何某2、赵某3、赵某1、***、姜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2、姜某、何某2、赵某3、赵某1、***、姜文军负担。
审判员 贾小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