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2090号
原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城五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治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联社,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县常乐镇梁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陆县常乐镇梁滩村。
法定代表人:梁朝辉,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平陆县常乐镇梁滩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陆县常乐镇梁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