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陆县五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治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确认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9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协助将平路下太阳路南东侧平政房字第AK328房产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要求将被执行人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协助将平路下太阳路南东侧平政房字第AK328房产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现因双方暂时无法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陈重庆
审判员 谭创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