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范东红。
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829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重庆
审判员 姜学明
审判员 谭创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