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252号
申请人: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22200653B,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慧谷路9号博士兔3号楼1216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宿迁市碧桂园一期别墅区25幢-2室房产(保全价值2060055元)。申请人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宿迁市碧桂园一期别墅区25幢-2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