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3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银枝,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郑州矿区**里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90993W.
法定代表人:邓文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武,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负责人,现住安徽省淮**市田家庵区。
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市**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建**村居委会武装部大院大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7260652-3。
负责人:王锦武,该工程处经理。
被告:王锦武,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负责,现住安徽省淮**市田家庵区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王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干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