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4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