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负责人:***,该工程处经理。
上诉人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是具有民事主休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以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为用人单位,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所在地为淮南市八公山区,故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