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3民初291号
原告:***,男,***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矿区,组织机构代码7906425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组织机构代码:67260652-3。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怀忠诉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