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1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矿区新裴路,组织机构代码7906425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建西村居委会武装部大院,组织机构代码67260652-3。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长谢明
代理审判员*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