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北冰洋炊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北冰洋炊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北冰洋炊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29963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北冰洋炊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26665元(含案件受理费49889元、执行费80396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