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3008号 原告:***,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荆 晶 书 记 员 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