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3008号
原告:***,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荆 晶
书 记 员 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