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鸿源昌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鸿源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0年8年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泉市鸿源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89706.56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9706.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