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近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37210.56元,分八期支付,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每期支付300000元,共计21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支付余款37210.56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申请人的300000元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6349元(含案件受理费11949元、执行费44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