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鸿源昌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鸿源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0年8年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31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9706.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