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68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7213.58元。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40361.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