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