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