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