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民终2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滨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坤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就案涉工程施工均无异议。***主张工程款,原审法院虽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但对于***已完工的工程款数额并未依据所审查的证据进行确认,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本案应进一步审理,必要时可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