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民终2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滨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坤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就案涉工程施工均无异议。***主张工程款,原审法院虽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但对于***已完工的工程款数额并未依据所审查的证据进行确认,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本案应进一步审理,必要时可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