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1606号
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树夼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86847460。
法定代表人:谭维晓,董事长。
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招远市皮革小镇玲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72927257XA。
法定代表人:温天辉,董事长。
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