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5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赵学友,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鹏,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5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红科